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胡**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贵州省**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1日作出(2009)铜中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胡小兵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于2015年6月11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12月经本院减刑2年,2014年8月19日经本院减刑1年,刑期自2008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12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小兵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胡小兵减去有期徒刑1个月(刑期自2208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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