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杨*全假释裁定书

案件描述

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沿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全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杨*全违法所得7000元予以追缴。于2013年5月10日从贵州省**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2015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提供了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和罪犯同意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为没有再犯罪危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全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并已缴纳罚金5000元和缴纳违法所得7000元。另查明,执行机关提供的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表、罪犯同意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以及罪犯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评估意见均系按合法程序收集和评估,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全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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