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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遵**一终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贵州省田沟监狱执行。2014年3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已缴纳罚金3000元。执行机关报送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考核材料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缴纳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罚金6000元(已执行3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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