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云南省**民法院于2009年4月14日作出(2009)楚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4日起至2023年3月3日止。判决宣告后,被告人谭**不服,提出上诉,云南**民法院于2010年3月1日作出(2009)云高刑终字第8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谭**的量刑维持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判处交付执行。2012年3月9日、2013年6月20日、2014年9月15日,经本院3次裁定共减刑二年零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7月3日止。执行机关楚**狱于2015年1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在服刑期间,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考核中,多次受到奖励,已获记2次表扬。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4日起至2019年11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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