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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7日作出(2009)莲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6月30日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又十一个月。(实际刑期执行至2026年10月16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商州监狱于2015年12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意见书提出罪犯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改正自己的恶习,认真参加普法教育,学习法律相关知识及时事政策,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改造,服从分配和管理,遵守劳动现场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获得24个积极。并获得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称号。商州监狱并提供了有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陕西省商州监狱报请罪犯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4年10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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