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2010)融刑初字第51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波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罪犯马**曾减刑一次一年三个月。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休克监狱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休克监狱认为罪犯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马**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期限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4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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