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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犯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潘检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9月,被告人田*在合肥市长丰县三和乡通过冒名顶替的方式骗取了名为“张*”的身份信息,同年9月27日,田*利用“张*”的虚假身份信息在合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骗取了往来台湾通行证,并于2002年10月至11月往返台湾一次。2013年5月、2014年4月,田*使用虚假的“张*”身份信息在淮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骗取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护照,并于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间往返澳门四次,于2015年1月往返韩国一次。

本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田*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司法机关调查评估,被告人田*适合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归案经过、户籍及无前科证明、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内地居民因私出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张*”出入境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田*与“张玲”系同一人的证明,证人张*均的证言、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隐瞒真实身份,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骗取出入境证件并多次出入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田*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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