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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29赵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15)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位于大连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家中登陆某淫秽网站,上传3个视频文件。经鉴定,3个视频文件的全部内容分别具体表现手指插入女性生殖器、口交、性交等淫秽行为,认定为淫秽物品。该淫秽视频文件的点击量共计300468次。

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互联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位于大连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家中登陆某淫秽网站,上传3个视频文件。经鉴定,3个视频文件的全部内容分别具体表现手指插入女性生殖器、口交、性交等淫秽行为,认定为淫秽物品。该淫秽视频文件的点击量共计300468次。

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公鉴字(2015)005号的鉴定意见;甘公网现勘字(2015)第002号、搜查证、搜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赵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互联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在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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