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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5)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5日左右,被告人邱*为了发布淫秽视频而创建了“新欢乐视频群”微信群,该群的人数达164人,随后被告人邱*在该群内转发淫秽视频60余部。经查实,自2015年11月14日至11月16日,被告人邱*及其它微信成员(真实身份信息待查)在“新欢乐视频群”微信群共传播淫秽视频89部。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复印件、侦破报告、归案经过、青田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人严*的证言,青田县公安局青公鉴(2015)002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青田县公安局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光盘2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利用手机微信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视频的群组,成员达164人,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邱*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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