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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尤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扬江检诉刑诉(2015)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尤*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被告人严*、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严*自2015年6月至7月期间,用微信号为“yq188××××7336”、微信昵称“洋葱炒韭菜”的虚拟身份在微信群“夜夜笙歌”、“gmjmgmgmp”发布淫秽视频129部。

2、被告人尤*于2015年6月间,用微信号为“yuerenqinhang-480158”、微信昵称“西门无雪”的虚拟身份在微信群“夜夜笙歌”、“gmjmgmgmp”发布淫秽视频42部。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出具的书证视频截图;证人胡*的证词;被告人严*、尤*的供述;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出具的江公鉴字(2015)02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尤*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案发后,被告人严*、尤*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严*、尤*系初犯,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均可依法适用缓刑,并给与相应的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尤*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以坦白认罪提请对被告人严*、尤*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严*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尤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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