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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被告人赵*以QQ号码50×××04创建名为“山东泰安XXXX”腾讯QQ群(群号22XXXXX52),赵*为群主,昵称“、狼”,其及群组成员在群里上传多个淫秽色情图片、视频,供群内成员下载和观看,该群共吸收成员197人。经鉴定,45个视频文件、22个图片文件属于淫秽物品。

被告人赵*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上述事实,且有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李*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远程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利用互联网建立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其及其成员上传淫秽的视频及图片文件供他人观看,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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