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楚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判决宣告后,被告人董**不服,提出上诉,楚雄**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以(2012)楚中刑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月18日止。执行机关楚**狱于2015年1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在服刑期间,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考核中,多次受到奖励,已获记2次表扬,被评为1届改造积极分子。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董**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30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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