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罗*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时缴纳2000元,服刑期间缴纳2000元)。2013年6月26日从贵州**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8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于2015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东*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石**在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石**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