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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5)8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某与蒋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于2015年3月以来在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208号英**比酒店使用他人身份证开设房间并组织多名卖淫人员在房间内以798元至1598元不等的嫖资价格进行卖淫活动。2015年7月2日23时许,民警在该酒店房间内挡获被告人沈某某、正在进行卖淫活动的四名违法人员以及另外涉嫌准备卖淫的小姐九人,现场挡获嫖资人民币10200元及用于收取嫖资的POS机一台、记账本等。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且系从犯,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以来,被告人沈某某负责管理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208号英**比酒店602、824、408房间的卖淫场所,该场所一直存在有组织的卖淫嫖娼活动,多名卖淫人员在房间内以798元至1598元不等的嫖资价格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沈某某管理该场所并负责记账、收取嫖资等工作。2015年7月2日23时许,民警在对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208号英**比酒店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在此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卖淫女杨某某与嫖客李学某、卖淫女娄某某与嫖客邓某某以及其他九名卖淫女,民警同时抓获被告人沈某某,并扣押嫖资人民币10200元及用于收取嫖资的POS机一台、记账单三张、手机二部。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拍摄的作案现场、物证照片,电脑开房信息截图,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记帐单,酒店相关开房书证,被告人沈某某的户籍材料,证人杨**、李**、娄某某、邓某某、王**、沈**、王**、肖**、冯某某、肖**、郑某某、叶某某、唐*、龙*的证言笔录,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

对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沈某某系从犯的指控,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及多名证人证言可证实,被告人沈某某系卖淫活动的管理者,直接参与组织卖淫事项,组织卖淫女在酒店内向他人卖淫,并负责记账、收取嫖资等工作。被告人沈某某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大,故不宜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沈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0200元、POS机一台、记账单三张、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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