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杨**强迫卖淫故意伤害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海南省原海南**法院于2002年8月23日作出(2002)海南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平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海南**民法院于2003年8月5日作出(2002)琼刑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03年12月8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于2006年7月1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08年10月6日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1年3月31日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2013年4月26日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4年6月27日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累计减刑四次,共减刑五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30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海**江监狱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杨**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过程中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该犯自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止,共考核16个月,计分考核132.1分。获得2014年上半年单项表扬1个、2014年监狱积极分子。累计表扬数6个(其中综合表扬5个,单项表扬1个)。

另查明,罪犯杨**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历次减刑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各项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监狱交给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由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偏大,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止)。减刑考验期为七个月,从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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