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明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该犯曾因介绍、容留他人卖淫,于2008年11月14日被劳动教养二年。重庆**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未缴纳)。该犯不服,提起上诉。重庆**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0)渝高法刑终字第2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6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12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交付执行已满二年,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王**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予以证实。另有江北区民政局出具的困难证明在卷,拟证实该犯暂不具备财产刑执行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江**政局出具的证明不足以证实该犯暂不具备财产刑执行能力。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