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该犯1999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2年1月23日刑满释放。经四川省**民法院于2004年8月17日以(2004)绵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罚金未缴纳)。该犯上诉。四川**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8日以(2004)川刑终字第925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经四川**民法院于2008年2月18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179号刑事裁定核准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本院于2010年1月27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164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11年8月19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715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3年1月17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181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四**坝监狱于2015年1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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