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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奸、强迫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0)星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强奸、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刘**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7日作出(2011)桂市刑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日交付执行。罪犯刘**于2013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对罪犯刘**减刑一年六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3月起至2015年8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9.64分。且该犯犯罪时未成年。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2014年12月受记过处罚,经警官教育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不变(刑期至2017年7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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