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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组织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佛南法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佛中法刑一终字第18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30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13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邹*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全部缴清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广东省怀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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