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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深龙法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深中法刑一终字第43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2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8月2日至2015年8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获得嘉奖12次,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30日因欠产被扣1分;2014年9月30日因欠产被扣1分;2014年11月28日因不诚实,欺骗监狱人民警察被扣2分;2015年2月28日因欠产被扣1分;2015年3月31日因欠产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执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胡**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没有正确的改造态度,在服刑期间仍然多次违反监规纪律,只获得嘉奖12次,累计被扣6分,表现差,不应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胡**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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