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山西**民法院审理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15)柳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宣告被告人李**无罪。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5)柳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