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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西**民法院审理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15)柳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宣告被告人李**无罪。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5)柳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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