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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晋城**民法院审理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晋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城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白晋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3年1月14日,XXX(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向晋**商局申请设立XXX(北京**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以下简称晋城分公司),晋**商局于2013年3月5日核准成立。郭X是该分公司的负责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营范围为对本公司在晋城投资项目进行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承办展览活动。该公司在晋城市凤台西街XXXX商住房办公,被告人白**为该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实际控制权属于中**集团董事长廉XX(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晋城分公司成立后,在未经中**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以投资房地产、农产品深加工等项目为名,骗取群众信任,以委托理财的方式向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存款。2013年3月至案发,该分公司在白晋波经营负责期间,由公司业务员针对不特定对象发放宣传资料,并以X**公司的名义先后与228名被害人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422万元;在廉XX的安排下,上述涉案资金全部通过POS机打到了廉XX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后用于投资和借贷。案发前,X**公司共返回被害人利息165.742万元,造成实际损失4256.258万元。

2014年9月9日,被告人白**到公安机关投案。破案后,公安机关扣押晋城分公司使用的车牌为豫HAQXXX号白色本田雅阁轿车一辆,并移送焦作市公安局。

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集资参与人的证言

1、刘XX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20日,其在凤西广场晨练的时候看到XX**有限公司发的宣传单,该公司称在全国各地都有投资项目,投资很安全。2014年3月24日其去这家公司了解情况,公司经理白**和申XX给其介绍了公司的情况称投资非常安全,投资越大利息越高,其就与XX**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份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2014年3月24日签过2万元,委托时间为6个月,利率1.3%;5月11日签了一个15万元,委托时间为6个月,利率1.8%;6月21日又签了一个8万元,利率也是1.8%。合同是公司财务科的祝**、业务员申XX和其一起办理的。后来其问过白**这些钱的去向,他讲都投资到了河南焦作的农业、旅游业上了。签了协议后公司通过建行转账的方式每月支付利息,共付过其10450元利息,到了8月23日没再支付利息,其找到公司发现公司被查封了。

2、丁X的陈述,证实通过其朋友洛X的介绍其认识了XXX**公司客户经理韩XX,该公司位于凤台西街XXXXA区商住房,经理叫白**。韩XX向其介绍了该公司的情况和投资去向,称公司是合法的,钱放在这里很安全,该公司是河南忠**限公司的子公司、投资点,该公司的投资涉及房地产、旅游等多个领域,资金回报收益率很高很安全。于是其在2014年3月份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金额19万元,委托时间为3个月,利率1.5%。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付给其2850元利息。合同到期后其又续签了3个月,利息也是每个月2850元,6个月利息共计17100元。后来其听说投资的这些钱都打到了河南**限公司的账户上,用于在河南投资房地产和超市等项目了。直到2014年8月17日听说河南**限公司老总廉XX被抓,才知道被骗了。

3、张XX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了X**公司业务员程XX,她向其介绍了一些公司的宣传资料和公司投资方向,并承诺投资的安全性、保障性和零风险。公司的投资期限为1年、半年、3个月,资金大,期限长的利息为1分5厘,资金小的利息为1分3厘。其听后相信了业务员的话,于2014年5月25日、6月25日、8月6日、8月9日先后与该公司签订了四份合同,金额分别为35万、20万、20万、80万,共计155万元,利息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公司共付过其33750元利息,后来听业务员讲投资的钱公司都投资到河南的农业、旅游业上了。2014年8月23日因为其的第一份合同到期,去找公司要钱,公司说系统升级不能退,其觉得受骗了就去报了案。

4、田XX的陈述,证实2013年年底,其去XXX(北京)资**城分公司了解情况,接待其的是公司经理白**,他向其介绍了公司的情况,称该公司是河南一个投资公司的投资点,董事长叫廉XX。他还说该公司有很多实业,很有实力。2014年元月和4月,其还参加过该公司的答谢会和在北京举行的高峰论坛会,规模挺大的,因此其对该公司深信不疑,就先后与该公司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100万元,利息每月1.5万元,一份是50万元,利息每月7500元。其投资的钱通过公司的POS机刷卡打到了河南**限公司的账户上,之后收到过XX**有限公司的22500元利息,2014年8月19日后就收不到利息了,找到白**,白**说公司董事长廉XX被河南警方控制了,公司账户被冻结了。

5、张XA、张XB、陈**、杨XX、李XX、刘XA、李XA、赵XX、张XC、焦XX、刘XB、郭XX、都XX、赵XA、时XX、刘XC、郭XA等224人的证明材料,证实其与XXX**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以及具体签订的委托金额、期限等情况。

二、书证、物证

1、房屋租赁合同、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档案信息卡,证实2013年1月14日,XXX(北京**有限公司向晋**商局申请成立晋城分公司,晋**商局于2013年3月5日核准成立。郭X是该公司的负责人,经营范围为对本公司在晋城投资项目进行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承办展览活动。

2、XXX(北京**有限公司文件,证实白**被聘任为XXX(北京**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总经理。

3、XXX(北**晋城分公司员工通讯录。

4、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收据,证实刘XX、丁X、张XX、田XX、张**、张XB、陈**、杨XX、李XX、刘XA、李XA、赵XX、张XC、焦XX、刘XB、郭XX、都XX、赵XA、时XX、刘XC、郭XA等228人与XXX**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委托金额、期限等情况。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轿车照片,证实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将XXX(北京)资**城分公司使用的车牌为豫HAQXXX号白色本田雅阁轿车扣押。

6、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涉案物品移交清单,证实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将XXX(北京)资**城分公司的车牌为豫HAQXXX号白色本田雅阁轿车移交焦作市公安局。

7、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证实廉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

8、中国银行业**督管理分局证明材料,证实XXX(北京)资**城分公司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办理《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办理吸收公众存款等相关业务。

9、客户明细表,证实228名集资参与人在XX**分公司的存款数额及利息情况。

10、民**行个人账户对账单,证实王**银行账户收款情况;招商银行户口交易明细表,证明程**银行账户交易情况;建设银行客户查询明细,证实白**银行账户交易情况。

11、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经侦大队投案证明,证实白**于2014年9月9日在接到经侦大队的电话通知后,到经侦大队投案并主动交代犯罪经过的情况。

12、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移交案件材料清单,证实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将白**的讯问笔录,客户明细及案件的相关手续等材料移交给焦作市公安局。

13、晋城乐帮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证实228名参与人本金金额总计4422万元,已付利息为165.742万元。

14、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白晋波的个人基本情况。

三、证人证言

1、廉XX的供述,证实中宏昌**限公司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是其2013年找代理公司帮其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是董XX,其不认识此人,其是中宏昌盛投资控股集团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董事长。该公司名下有河南千森**作分公司、焦作信**有限公司和北京X**有限公司、河南忠**限公司。除了焦作信**有限公司法人登记是其,其他法人登记都不是其,但其是实际负责人。

河南千森**作分公司、焦作信**有限公司和北京X**有限公司这三个公司,包括分公司公司都是通过吸收社会上不特定群众的存款,其再拿这些吸收来的款往社会上放贷,其挣利息差。河南千森**作分公司刚成立时,用的是河南**有限公司印制的公司宣传单对外宣传,宣传单上的业务有投资、融资理财等,融资理财就是向社会群众宣传公司吸收存款,利息比较高,帮助群众理财。后来由于政府查的严,就又陆续开了信雅**有限公司和北京X**有限公司、河南忠**限公司三个公司。

北京X**有限公司在焦作周边有两个分公司,外省有14家分公司,山西省有晋城分公司、高平分公司等公司。公司通过中宏昌盛集资参与控股集团公司网站宣传公司的动态以及集资参与项目,但并未提到吸收群众存款的业务,群众来公司咨询时,业务员会对其讲公司是搞融资、集资参与理财的,利息比银行高很多,群众将钱存进来后我们公司拿上群众的钱集资参与到别的企业或者实体中去挣钱,挣到的钱给存款的群众支付高利息。公司员工和群众讲解完公司业务后,愿意存款的,与群众签定”资产管理委托书”。群众存的钱,期限为3个月至1年,存的越多时间越长利息就会越高。千森宇集资参与有限公司吸收到约1.6亿,钱转到了张XD的账户上,信雅**有限公司吸收到约8000万,存在都XA账户上,北京XXX吸收到群众存款1.2亿,钱存在北**X公司对外的账户上,河南忠**限公司吸收到约6000万,存在郭XB账户上。各个公司员工的工资和提成由各公司的会计将报表发到其这里,其安排会计聂XX给各个公司拨钱,如果其要集资参与或借贷的话,就让各个公司将钱打到聂XX的银行卡上。至今共有3亿客户的钱未归还,这些钱其都集资参与到金霸彩印、玲珑机械等处和用于个人借贷了,共集资参与出去3.8亿。

XXX(北**晋城分公司是用郭X的名字注册的,她是法人代表,但具体业务和经营情况她不清楚,公司的实际经营是由白**负责,具体怎样经营的其不清楚,其是该公司的的实际负责人和控制人。XXX(北**晋城分公司吸收到群众的钱后通过总公司安装的POS机刷到其的一个叫信雅**理公司,然后通过其的一个叫王**的朋友的银行卡以网银的形式将钱转到中宏昌盛集资参与控股集团公司其的名下,再和其他分公司的钱汇总后集资参与到项目部和用于借贷了。总公司规定吸收群众存款后员工有千分之二的提成,白**自己发展的业务有千分之二的提成,XXX(北**晋城分公司一个月吸收的群众存款白**有千分之一的提成。这些提成由白**提供一个账户,总公司将员工和他的提成打到账户上由其进行分配。XXX(北**晋城分公司具体吸收了多少钱其不清楚,银行账上有记录,但其知道有几千万的钱未归还客户。

郝XX的供述,证实其在中宏昌盛集资参与控股集团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其参与了XXX(北**晋城分公司的筹建,虽然公司名义上是其进行管理,但实际上其并没参与管理和运营,具体业务和财务由谁管理其也不清楚。其只知道XXX(北**晋城分公司的业务员提成是按照客户存款数的千分之二发放和实施的,但客户的提成和利息是由谁发放的其不清楚,公司的区域经理赵X应该清楚。

3、李XB的供述,证实其是中**盛集资参与控股集团公司的会计、出纳。其的工作是负责各个分公司的账目审核。XXX(北京)资**城分公司的账是由该公司的财务做好了报表,通过电子版发到其的邮箱里,谁发的其不清楚,其只和郭X联系。然后再将吸收客户的存款打到放在其这里的几张用郭X的名字开的卡内,其负责核实报表和钱是否相符。但晋城分公司打到中**盛集资参与控股集团公司具体有多少钱其记不清了,给各个分公司发放提成和利息的事其也不清楚,其只按照老板廉XX的要求每天给分公司发放备用金,具体备用金是什么钱其不清楚,各分公司需要用多少钱经廉XX同意后,期货全保分公司把钱转出去。这些钱具体由谁审核其不清楚,我们公司的财务总监是宋X。晋城分公司的财务报表是用QQ发给其,具体谁发的其不清楚,所有分公司和其联系都是通过郭X联系的。2014年1月份开始,晋城分公司的钱就都打到北**X公司账上了,具体如何操作的其不清楚。

4、程XA的陈述,证实其在XXX(北京)资**城分公司担任售后,工作是负责跟客人签订集资参与合同。公司吸收存款的方式有3个月期、半年期和一年期的,月利息为1.2%至1.5%。其在公司期间大概有250人和公司签订过集资参与合同,存款大约有5000万元。客户签订好合同后,公司将客户的存款通过公司的POS机刷卡打到XXX**理有限公司指定的一个叫河南**限公司的账户上,账号其不清楚。

其在公司没有发展过客户,其名下的20个左右的客户是他们主动到售后部门交的钱挂在其名下的,根据公司定的客户存款千分之二的提成规定,其大约得过5000元左右的提成,提成大多数是由总公司打在其的卡上,最后两个月的提成是经理白**给其打到卡上的。

公司员工有14名左右,业务员是基本工资和提成,其他员工是基本工资和奖金具体怎么计算工资不清楚。2014年8月15日以后XXX河**公司被调查了,经理白**给我们发过一个月的工资,发的是现金,每人1500元,钱可能是他自己垫付的。

王XA的陈述,其是河南**限公司财务主管,该公司在交**行、焦**银行、中**行开过账户,印象中没有在民生银行开过账户,也不知道XXX(北京)资**城分公司,该公司也没有在哪个地方装过POS机。公司的其他账户上只收到过总公司打过来的钱,没收到过其他地方打过的钱。

6、郎XX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至5月期间,XXX**理有限公司副总王XB(分管晋城分公司)派其去XXX**理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做前期筹备工作兼出纳,和其一同去的有樊更新,他负责行政管理。当时焦作**公司给我们打过钱后,其用此钱给筹备中的晋城分公司交付办公场所的水电费等办公经费。焦作**公司和XXX**理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都属于中宏**公司下属公司,公司负责人是廉XX。晋城分公司成立后的业务是吸收客户存款,吸收上来的钱都用到中宏**公司了,具体用什么形式过去的其不清楚。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有十多户业务,客户大部分是经理白**介绍的,还有一些员工的亲戚朋友,做这些业务是有提成的,因为其没有做过业务,不清楚提成情况,客户的利息情况也不清楚。晋城分公司收群众的钱交给焦**公司,公司的日常花销和经费是由总经理白**签字报总公司批准后发放的。其和其他员工的工资是1800元,白**是3000多元。公司财产有一些办公设备和一辆车。

7、何X的陈述,证实其是2013年4月去XXX(北**晋城分公司上班的,公司总经理是白**,负责公司管理。其担任公司的售后,工作是客户与公司签订集资参与合同后,其负责统计客户每天到公司的存款数,统计好后通过其自己的QQ号以信息的方式上报给总公司的白X,XX**分公司是否有QQ号其不清楚。公司的日常花销是由会计郜X负责的,其没上报过。2014年8月15日,廉XX被控制后,公司就没再和客户签过合同也未解除过合同,其在公司期间没有发展过客户。

8、赵X的陈述,证实其是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在中宏**理公司做的区域助理,工作就是为董事长和晋城分公司进行上传下达。XX**分公司是中宏**理公司的子公司,该公司的总经理是白**,是廉XX任命的。晋城分公司的业务是做项目集资参与、融资,总公司为了让客户放心集资参与印制了一些宣传资料和空白集资参与合同,其的工作就是将这些资料和合同对晋城分公司进行配送。他们怎样发放和签订合同的由经理白**负责其不清楚,其配送资料和合同的时候只负责将签订好的合同拿回总公司,晋城分公司收到钱后就将钱通过POS机刷到了总公司的账户上,户名是谁其不清楚,公司给客户多少利息也不清楚。

9、王XC的陈述,证实其于2012年8月至2014年5月在中宏**公司下属的中宏**理公司担任负责人,负责行政管理。XXX公司晋城分公司和中宏**理公司都属于中宏**公司的子公司。XXX(北**晋城分公司的总经理是白**,当时是其考察晋城分公司员工后向董事长廉XX推荐的。该公司做的是集资参与、融资的业务,但公司是如何运营的其不清楚,其受董事长廉XX的委托只负责该公司的行政管理。该公司的办公经费是先报到其公司,经其签字后报到总公司由董事长廉XX批示后发放,其他的事情其就不清楚了。

10、李XX的陈述,证实XXX(北京)资**城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公司位于凤台西街,公司的业务是集资参与理财和咨询顾问。公司的股东是谁其不清楚,只知道公司的法人是郭X,董事长是廉XX,总经理是白**,顾问白XX,行政管理崔X、赵XB和其,前台申XX、成X,售后何X、程XX,财务郜X、王XD、段X,项目经理樊XX、韩XX、张XE。公司做的业务是吸收客户的资金进行集资参与理财业务,但具体怎么运营的,因为其负责行政工作,不搞业务,所以不清楚,听说签了200-300个客户,资金有5000万元左右。

11、宋X的陈述,证实其是河南华**焦作分部的负责人,其公司给农枝花超市做财务顾问,该超市的老板是中宏**公司的董事长廉XX,但签协议的时候其并不清楚农枝花超市和中宏**公司的关系,也不清楚XXX晋城分公司的情况。

12、冯XX的陈述,证实其在中宏**公司下属的千**公司开车,公司的老总廉XX让其办过一张交通银行卡,卡办好后让其交到了财务上,具体谁使用,办了哪些业务,其不知道。

13、赵A的陈述,证实其是中**集团下属的信**公司的采购员,其有一张交通银行卡与其的一张交行的白金卡*定在一起,因为两张卡*定在一起,只有维持前面的卡上的信用和保持大量的流水和流量,其的白金卡才不会降额度,其就将卡给了殷XX使用,是廉XX的弟弟让其给她的,至于卡上发生的流水是什么业务其不清楚,殷XX与中**集团公司是什么关系其不清楚。

14、张XE的陈述,证实其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在XXX(北**晋城分公司上班,公司的法人其不清楚是谁,负责人是白**。其在公司担任业务员,负责给客户介绍公司情况,让客户往公司存款。公司规定客户存钱的收益期为一年期、半年期、三个月期,利息为1.5%、1.4%、1.3%,利息会按照合同签订的利息按期将钱打到客户银行账户上。公司收到客户的钱后大多数通过刷POS机的形式将钱转到了河南忠**限公司的账户上,有一部分客户将现金交到公司财务上,但随后也打到了河南忠**限公司的账户上。公司和河南忠**限公司的账户上是何关系其不清楚。其共发展过20人左右,客户集资参与了300万元左右。按照千分之二的提成得过2万元左右的提成,但有时客户会要求其给他们买礼品,其也用提成给他们买过。公司的员工都吸收过客户的存款,都得过提成,但具体得过多少其不清楚。提成大多数由总公司打给我们,总经理白**也给我们打过两个月的提成。

15、樊XX的陈述,证实其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在XXX(北**晋城分公司上班,公司的负责人是白**,其在公司担任业务员,负责给客户介绍公司情况及实力,让客户往公司存款。公司规定客户存钱的收益期为一年期、半年期、三个月期,利息为1.5%、1.4%、1.3%,利息会按照合同签订的利息按期将钱打到客户银行账户上。公司收到客户的钱后大多数通过刷POS机的形式将钱转到了河南忠**限公司的账户上,有一部分客户将现金交到公司财务上,财务具体如何操作的不清楚,但随后也打到了河南忠**限公司的账户上。公司为何将钱打到河南忠**限公司的账户上和其是什么关系其不清楚。其发展过5个客户,金额为180万元。公司按照千分之二的提成给过其29000元左右,提成是按照每月的业务量每月进行一次发放,提成大多数由总公司打给我们,经理白**给我们打过两个月的提成。经理白**也做过存款业务,但具体发展过多少人,存过多少钱其不清楚。

16、郜X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至2014年8月其在XXX(北京)资**城分公司担任财务会计,主要负责报销公司的日常花销和去税务局走公司的账。其每个月把公司的日常花销连凭证做好账,由总公司的区域经理赵X拿回总公司,总公司财务审核后将钱打到其公司总经理白**的银行卡上,其每次做的财务账和一些报销的凭证都是经过经理白**签字后才做的账进行报销。公司员工业务提成的审核和发放是有总公司直接定的,其不负责,具体情况只有经理白**了解,其知道有客户找白**要过业务提成的钱,具体是哪个客户叫什么名字其不清楚。过节有时候公司请我们聚餐、唱歌的钱都是经理白**付的,这些钱白**没有通过其记财务账到总公司报销过。还有总公司被调查后,财务停了,白**给我们员工垫付过一个月工资,每人1500元。

17、李XC的陈述,证实其在XXX(北京)资**城分公司集资参与过15万元,2014年元月由于家里急需用钱,其就将钱全部取了出来。其去X**公司存钱是白**介绍去的,他对其介绍自己是公司的总经理,在他们公司集资参与比较安全,如果介绍亲戚朋友过来集资参与的话,总公司会给其千分之二的提成,而且其介绍过来集资参与的亲戚朋友的提成也可以给其。其后来和其的一些朋友介绍过X**公司晋城分公司,具体谁去投过资,其不清楚,白**给过其几千元的业务提成,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的。

18、郭XA的情况说明,证实其是通过朋友知道XXX(北京)资**城分公司的,听说在该公司集资参与利息比银行高,也比较安全。于是其先投了10万元,月息千分之一点五,期限三个月,合同到期后,钱很快到了账。过了一个月,其又把兄弟姐妹的钱凑起来大约100万元以上都以其的名义集资参与进去了。因为其集资参与的比较大,公司有人提醒其利息是不一样的,收益会高些,公司大客户的业务员是白**,具体他说了算,而且有些客户把白**的业务提成直接要了回来。其听说后找白**想拿回其的业务提成,刚开始他不答应,后来他答应适当给其增加一些,但不能出现在正常收益里,怕别人知道,具体多少也没说清楚,其想给点算点。2014年6月份给过其一次,中间一个月没给,后来其问他,他又给了点,其发现他出尔反尔,本想撤出来,结果老总廉XX被抓了,其和家人的100多万本金和利息全部被套了。

四、被告人白**的供述,证实X**公司晋城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郭X,其是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为郎XX,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对公司在当地集资参与的项目进行资产管理、企业信息咨询等。但实际上其公司的业务是按集团总公司的安排,向晋城市的群众吸收集资参与款进行融资。XXX(北京)资产管理公司区域经理赵X将投资的宣传手册、报纸等宣传资料提供给晋城市分公司,其让公司的员工拿上总公司提供的宣传资料向群众发放后,总公司项目部的人来到其公司向**司咨询的群众宣传介绍集资参与的项目,然后其公司与群众签订合同、收据。合同、收据是由XXX(北京)资产管理公司的区域经理赵X通过电子版拷给其公司后打印的,合同规定客户的收益期为一年期、半年期、三个月期,利息为1.5%、1.4%、1.3%,利息会按照合同签订的利息按期打到客户银行账户上。其公司收到群众的存款后会按照总公司董事长廉XX的要求通过刷POS机的形式将群众集资参与的钱打到河南忠**限公司的账户上,但钱具体集资参与了什么项目,用到什么地方了其不清楚。其公司总共发展过200多名客户,吸收存款金额为4000多万,每发展一名客户,总公司会给员工0.2%的提成。其没发展过客户,都是客户主动找的其,公司给过其提成,大约1万元,但其没拿,提成都给了客户了,大多数给了郭XA和李XC。此外总公司从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每月给其打几百至几千元的管理费,其不知道这是不是提成。标准是老板廉XX规定的,钱都打在其建设银行凤西支行的账户上,一部分公司员工聚餐用了,一部分由于总公司被调查,公司员工8月份工资未发,其垫付了一个月的工资,剩余的钱其自己用了,公司具体给其打过多少钱记不清楚了,银行交易有记录。其工资每月3300元,其他员工1800元。公司员工白XX、张XE、韩XX、樊XX负责发展客户,员工的提成由其公司上报总公司,总公司审核后具体发放,他们具体提成多少其不知道。但是2014年6月份有两个月的提成是打在其的账户上,其让公司会计郜X通过网银的形式给员工发放的。其公司的办公经费及员工工资由其公司通过QQ将申请以报表的方式上报给总公司,总公司将发放的标准也通过QQ发给我们,随后再将钱打在其的银行账户上,由其具体发放。公司的财产有一辆车牌号为豫HAQXXX号白色雅阁汽车(所属人为中宏**公司综合部)和一些办公家具,车是总公司派的,办公家具是总公司购置的,房子是法人代表郭X在晋城租的。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白**无异议。其辩护人对证人郎XX陈述白**介绍过十几个客户,认为是证人单方面的陈述,该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以上事实,应予确认。

辩护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XXX公司文件一份,内容为晋城分公司总经理的职权范围:负责晋城分公司一切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收集当地企业信息,对总公司在当地投资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完成总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欲证明白晋波作为晋城分公司总经理的授权内容与本案是没有关系。

二审答辩情况

公诉机关质证意见认为证据本身无异议,但该证据内容与被告人白**的实际职权有很大出入,无法达到证明白**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小的证明力度,对该证据的内容不予认定。

原审认为,该证据内容只是对晋城分公司总经理职权作出规定,但不能证明被告人白晋波是否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此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作为晋城分公司的总经理,在负责晋城分公司经营和管理期间,并未按照该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经营范围进行经营运作,而是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让该公司业务员以发放传单等途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还本金并支付高额利息向社会宣传,并与社会公众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白**辩解本案系公司行为及辩护人辩称本案应定性为单位犯罪,而被告人白**不属于主管人员,也不属于直接责任人员,把被告人白**列为本案被告人,主体资格欠缺,且被告人白**没有主观故意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原审认为,虽晋城分公司是X**公司依法成立的分公司,但成立该分公司后,并没有依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而是以公司名义进行宣传,扩大影响力,得到更多客户的关注和信任,以此达到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而被告人白**作为分公司的总经理应当知道该分公司非正常经营,而默许、放任,并按照廉XX的安排将非法吸收的存款存入指定账户,故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审裁判结果

白**上诉理由:本案是单位犯罪,其所起作用较小。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白**作为晋城分公司的总经理,在负责晋城分公司经营和管理期间,并未按照该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经营范围进行经营运作,而是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让该公司业务员以发放传单等途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还本金并支付高额利息向社会宣传,并与社会公众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上诉人白**受廉XX安排指使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上诉人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白**上诉所提本案是单位犯罪的理由,因白**应当知道XXX晋城分公司未依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为非正常经营,而按照廉XX的安排将非法吸收的存款存入指定账户,其所提属单位犯罪的理由不正确,不予采纳。所提其所起作用较小的理由正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晋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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