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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晋城**民法院审理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城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判后,被告人李**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李**持王u0026times;A、梁u0026times;、张u0026times;A、邱u0026times;A、郭u0026times;A、石u0026times;A、王u0026times;B等人的身份证,谎称王u0026times;A等人是晋城**化中心的正式职工,未经该单位同意,私自伪造了该单位的证明,在中国工商**晋城分行给每人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5000元的信用卡,为了透支大额现金,其又擅自将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提升到10万元或20万元。随后,李**持王u0026times;A等人的信用卡套取现金,经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李**关机,逃避催收。截止2014年6月1日,被告人李**恶意透支本金246100元,本利共计700577.8元,无法归还。具体如下:

1、王u0026times;A名下信用卡透支本金45800元,本利共计123717.62元。

2、王u0026times;B名下信用卡透支本金4900元,本利共计20390.09元。

3、邱u0026times;A名下信用卡透支本金37400元,本利共计107131.95元。

4、石u0026times;A名下信用卡透支本金45800元,本利共计123717.62元。

5、郭u0026times;A名下信用卡透支本金37400元,本利共计108563.26元。

6、张u0026times;A名下信用卡透支本金37400元,本利共计108563.26元。

7、梁u0026times;名下信用卡透支本金37400元,本利共计108494元。

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述

(1)中国工**限公司晋城分行吴u0026times;u0026times;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王u0026times;A等八人办理牡丹信用卡并透支的情况,后经了解,信用卡的实际使用人是李**,但是李**一直没有还款。

(2)被害人王u0026times;A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06年左右,通过朋友认识了李**,2009年李**向其借身份证,当时他说向信用社贷款需要用身份证,其就把身份证给了他,后来他还身份证的时候,李**说没有贷出款;2013年其去银行贷款时,在银行征信系统里面,才发现其证件在晋**银行办有信用卡,而且还有10万多元的透支款没有还,才意识到可能是李**办理的,就给他打电话,他承认了,还保证尽快还款,但是到现在,也没有还款,李**也失去了联系。

(3)被害人梁u0026times;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09年8月份,李**说他的外甥在工商银行有一个朋友,能在工行办理信用卡;随后,把其和妻子张u0026times;A的身份证给了李**,让他办理两张信用卡;后来李**又拿上了邱u0026times;A、邱u0026times;A妻子、儿子、儿媳的身份证去办信用卡;几天后,把其夫妻二人的身份证还回来,并说大概一个月左右办好;直到2010年3月份,在其一再追问下,李**才说卡已经办出来了,但是他把二人的银行卡透支了,当时他保证会及时把钱还上;2011年年初,李**就还不上透支的钱了,之后给他打电话,也打不通了;李**可能还给王u0026times;B办理了信用卡,也透支了,具体归还没有,其不清楚。

2009年5月,李**和其一起去太原竞争阳翼高速沁水尧都互通连接公路工程,李**就是帮其以河南润**限公司的名义将这个工程中标,竞标和中标都是其投的资金,后来其把这个工程转包给了侯u0026times;u0026times;。

2、证人证言

(1)张u0026times;A(梁u0026times;妻子)的证言,证实李**用其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并透支的情况,与梁u0026times;的陈述内容一致。

(2)邱u0026times;A、郭u0026times;A、石u0026times;A的证言,相互印证李**用其和妻子郭u0026times;A、孩子邱u0026times;B、儿媳石u0026times;A的身份证在银行办理信用卡透支后不归还银行的钱,具体透支了多少三人均不知道,就是银行的人来家里找过;现在已被银行登记在黑名单里;邱u0026times;A给李**干绿化活时,给他垫资了15000元买了树,到现在还有10000元没有还。

(3)刘u0026times;u0026times;的证言,证实2009年12月份左右,李**说用其身份证去工商银行办一张信用额度5000元的信用卡,并拿了一套银行档案,让其签字;卡出来后,李**说他把卡里的钱用了,他会马上归还。到了2011年8月份,其收到工商银行的短信,说其信用卡有12万元透支款没有还,其联系李**,他说会归还,结果一直没有还。2013年7月份,透支款利息及滞纳金升到了16万,其再三催李**还款,他才归还了12万;后来去工商银行问过,银行的人说其信用额度升到了20万,具体怎么回事其不知道。

(4)王u0026times;B的证言,证实李**用其和其妻子李u0026times;u0026times;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透支钱,具体透支了多少其不知道。

(5)马u0026times;u0026times;的证言,证实其原来开办过晋城**中心公司,李**是公司的业务员,去外面搞业务、工程招标时,都有接触公司的证件和公章,绿化中心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其从来没有给银行提供过,很有可能是李**干的。

(6)韩u0026times;u0026times;(工商**分行职工)的证言,证实李**在工行办理了几张信用卡,让其给这几张信用卡提升过额度;其记得有8、9张,但是这些信用卡不是其办理的,只是提升了一下卡的额度;其让李**提供这几张信用卡持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晋城**化中心的证明材料等,随后,给了李**几张调整额度的申请表格,让他回去填好拿过来,过了几天,李**把表拿了过来,其就把这几张信用卡额度调整到10万或者20万;后来李**还打过电话,问认不认识刷POS机的地方,其就给一个叫李u0026times;的朋友打了电话,李**在李u0026times;那里刷了卡,套取了现金,具体刷了多少钱其不清楚,其也没有收取过李**任何好处费。

(9)郭u0026times;B(晋城市u0026times;u0026times;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韩u0026times;u0026times;使用其公司的POS机刷*,工行的POS机其不清楚怎么回事,是韩u0026times;u0026times;办理的,上面的刷*记录大部分也是他刷的。

(10)李u0026times;的证言,证实其经营龙兴泽公司期间,在工行办理了POS机,随后银行POS机升级,其就把POS机送到韩u0026times;u0026times;那里;因为公司也没有什么业务,POS机就一直放在韩u0026times;u0026times;处;在这期间,韩u0026times;u0026times;用李**、祁u0026times;u0026times;的银行卡刷的钱其都给他转过去了;其不认识这两个人,都是韩u0026times;u0026times;办的,其没有参与。

(11)柳u0026times;u0026times;的证言,证实李**曾将九张工商银行的银行卡以及一张光**行的银行卡放在其处,让其代为保存。

(12)司u0026times;u0026times;的证言,证实李**将其一张信用卡额度提升到了10万元,并且将钱透支了,他说他会自己把钱还清,可是到了后来,他只归还了银行三期款,就没有再还;其给他打电话,他说现在没有钱,其就拿了7000元先还上了;到了12年年底,工商银行的律师给其打电话说本金和利息已经有12万元,其害怕在银行失去信用,就归还了10万多元。

(13)侯u0026times;u0026times;的证言,证实和梁u0026times;、李**竞标高速工程的资金、押金都是其花的,自己也不欠他们钱。

(14)石u0026times;B(u0026times;u0026times;公司晋**事处负责人)的证言,证实李**用其公司的资质竞过标;中标后,梁u0026times;和李**就把这个工程安排给了侯u0026times;u0026times;;后来,他们三人闹了意见,其怕他们不干这个工程会影响其公司的信誉,就把他们叫到一起调解,还写了一份还款协议,中标过程的款项和梁u0026times;、李**没有关系。

3、辨认笔录,证实证人王u0026times;A、梁u0026times;对被告人李**的辨认。

4、相关书证、物证

(1)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抓获经过,证实该局2014年4月22日接到被害人王u0026times;A的报案,于6月3日立案侦查,随后又接到梁u0026times;及工行的报案,7月30日对被告人李**网上追逃,并于同年11月20日在晋城宾馆将其抓获,经讯问李**对其信用卡诈骗的事实供认不讳。

(2)被告人李**的户籍信息及照片,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

(3)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涉案银行卡的事实。

(4)持卡人办卡资料、交易明细,证实涉案银行卡开办、交易情况。

(5)中国工**限公司晋城分公司的证明及晋城**化中心透支情况明细表,证实晋城**化中心王u0026times;A等人在该行透支,经核实,确定此8人实际透支本金291700元,该本金含透支后办理分期还款所缴付的费用。

(6)证人梁u0026times;提供的工程施工合同、还款协议、协议书、收条及证人石u0026times;B提供的还款协议。

(7)工商银行POS机清单汇总,证实涉案银行卡通过工行POS机刷卡套现的事实。

5、被告人李**的供述,证实其以前在绿化中心工作过,保留了部分公章和介绍信和相关手续;2009年,其拿了王u0026times;A、王u0026times;B、李u0026times;u0026times;、梁u0026times;、张u0026times;A、邱u0026times;A、郭u0026times;A、邱u0026times;B、石u0026times;A、刘u0026times;u0026times;十人的身份证,在工商银行晋城分行办理了信用额度为5000元的信用卡后,让工商银行卡部的韩u0026times;u0026times;把王u0026times;A等九人的信用卡额度提升到了10万元,把刘u0026times;u0026times;的信用卡额度提升到20万元;随后,又让韩u0026times;u0026times;给其透支出了70万元现金,自己在晋城福特4S汽车销售店刷出20万元现金;这些钱随后又通过银行办理了分期还款,到2011年,其归还了银行大部分的透支款,有20多万元归还不了;其给韩u0026times;u0026times;好处费和手续费共8万多元,其余的和梁u0026times;合伙在沁水修路花费了;其没有和晋城**饰公司、晋城市**限公司、晋城**有限公司购买过什么物品或者有什么货物交易,也不认识这三个公司的老板或负责人。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李**无异议,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虚假手续在银行申办信用卡并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退赔中国工**限公司本金246100元及利息。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李**上诉意见:上诉人认罪悔罪,上诉人透支后前期均及时还款,后来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及时还款,主观恶性不深,上诉人系初犯、偶犯,且发卡银行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原判对上诉人量刑过重,应予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一致,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本院审查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虚假手续在银行申办信用卡并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上诉所提原判量刑重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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