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贾**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回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合同诈骗罪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24日交付执行。刑满日期至2016年11月24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于2015年11月20日以罪犯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认为,罪犯贾**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在百分考核中,于2011年4月、10月、2012年5月、11月、2013年6月、12月、2014年7月、2015年1月连续记功8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鉴于该犯附加刑罚金20000元未履行,减刑时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贾**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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