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邵*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07年9月27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新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邵**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06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25日、2014年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二年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2日止。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双鸭山监狱于2015年11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参加监狱内的思想、文化、技术等学习经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邵*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至2016年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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