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2年10月28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尖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尖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0元(累计缴纳1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双鸭山监狱于2015年11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邀请双**政协委员旁听庭审,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参加监狱内的思想、文化、技术等学习经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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