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仇**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0年7月23日桦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桦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仇建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0年2月4日起至2021年2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双**监狱于2015年9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参加监狱内的思想、文化、技术等学习经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仇建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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