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海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及其辩护人张*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曹**自2010年4月至2013年10月间,以自己及梁X慧、曹X吉、于X云、曹X玲、韩X海等人的名义,在招商**分行、浦发**分行、中国**庆分行、广发**分行、大**行、交通**分行、中国**庆分行、大庆**支行、兴业**分行、中信**分行、中国**分行、哈尔**庆分行、龙江**分行等银行办理信用卡,透支使用银行信用卡,经银行多种方式多次催收,曹**始终未还款,诈骗21起,金额共计人民币

3841073.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诈骗罪

2013年初,被告人曹**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借款名

骗取被害人王X涛6641000元,案发前返还600000元。

被告人曹**于2014年11月12日在辽宁省大连市被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查获的多张银行信用卡(均为照片),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报案材料、查询报告、欠条、借款合同、收条、电子银行回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恶意透支信用卡、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曹**及其辩护人认为起诉指控曹**使用6226590300XXXX86银行信用卡透支43440元属于重复计算,曹**没有使用该卡透支;曹**与王X涛之间系借贷关系,不构成诈骗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4月2日,被告人曹**在招商**分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622578101XXXX82,后卡号更换为5187188380XXXX05),截至2014年12月20日,曹**使用该

卡透支本金39775.84元,本息及其他费用共计56138.55元,经银行多种方式多次催收,曹**始终未还款。

2.2010年4月6日,被告人曹**在浦发**分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498451100XXXX98),截至2014年12月23日,曹**使用该卡透支本金68621.15元,本息及其他费用共计131127.52元,经银行多种方式多次催收,曹**始终未还款。

3.2010年6月25日,被告人曹**在中国**庆分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4816990000XXXX32,后卡号更换为4816990001XXXX77),截至2015年1月,曹**使用该卡透支本金156055.40元,本息及其他费用共计191112.38元,经银行多种方式多次催收,曹**始终未还款。

2010年9月4日,被告人曹**在中国**庆分行办理一张存贷合一信用卡(卡号:6226590300XXXX86,后卡号更换为6226590300XXXX86),此卡和卡号为481699000XXXX32的信用卡使用同一账号,共享同一额度,截至2015年1月,曹**使用该卡透支本金40000元,本息及其他费用共计47331.37元,经银行多种方式多次催收,曹**始终未还款。

4.2010年12月1日,被告人曹**在广发**支行以梁X慧(曹**妻子)的名义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5201521331XXXX94),截至2015年4月15日,曹**使用该卡透支本金27164.25元,本息及其他费用共计49019.99元,经银行多种方式多次催收,曹**始终未还款。

2013年10月17日,被告人曹**在广发**支行以梁X慧名义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6225581330XXXX19),该卡和卡号为5201521331041294的信用卡共享同一额度,截至2015年4月15日,曹**使用该卡透支本金91138.79元,本息及其他费用共计168080.86元,经银行多种方式多次催收,曹**始终未还款。

5.2011年1月30日,被告人曹**在交通**分行以梁X慧(曹**妻子)的名义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6282180370XXXX58,后卡号更换为6282180372XXXX80,信用额度为50000元),截至2015年4月18日,曹**使用该卡透支本金39862.09元,本息及其他费用共计53143.32元,经银行多种方式多次催收,曹**始终未还款。

2012年11月4日,被告人曹**在交通**分行以梁X慧名义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6222530379XXXX81,后卡号更换为6222530377XXXX86),该卡和卡号为的6282180372582680信用卡共享同一额度,截至2015年4月18日,曹**使用该卡透支本金8164.42元,本息及其他费用共计12109.42元,经银行多种方式多次催收,曹**始终未还款。

6.2011年1月31日,被告人曹**在中国农**东风支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4637580002XXXX33,信用额度为300000元),截至2014年7月3日,曹**使用该卡透支本金299995.86元,本息及其他费用共计331918.49元,经银行多种方式多次催收,曹**始终未还款。

7.2011年3月26日,被告人曹**在交通**分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5229640377XXXX87),截至2015年5月8日,曹**使用该卡透支本金91962.07元,本息及其他费用共计126847.88元,经银行多种方式多次催收,曹**始终未还款。

8.2011年5月28日,被告人曹**在曹X吉(曹**的父亲)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了曹X吉的资产情况,以曹X吉的名义在中国**庆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46375800002XXXX53,信用额度为500000元),截至2014年7月3日,曹**使用该卡透支本金499914.22元,本息及其他费用共计549523.72元,经银行多种方式多次催收,曹**始终未还款。

9.2011年7月3日,被告人曹**在中国农**东风支行以梁X慧名义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4637580003XXXX24,信用额度为300000元),截至2014年7月3日,曹**使用该卡透支本金299981.27元,本息及其他费用共计328790.67元,经银行多种方式多次催收,曹**始终未还款。

10.2011年7月29日,被告人曹**在兴业**分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5280571212XXXX08,信用额度为120000元),截至2014年11月17日,曹**使用该卡透支本金

113622.02元,本息及其他费用共计159560.40元,经银行多种方式多次催收,曹**始终未还款。

11.2011年9月19日,被告人曹**在广发**分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5289311330XXXX57),截至2014年11月13日,曹**使用该卡透支本金204448.43元,本息及其他费用共计324274.07元,经银行多种方式多次催收,曹**始终未还款。

12.2011年11月29日,被告人曹**在兴业**分行以梁X慧的名义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5280571774XXXX08,信用额度为24000元),截至2015年5月18日,曹**使用该卡透支本金22575.46元,本息及其他费用共计32666.24元,经银行多种方式多次催收,曹**始终未还款。

13.2011年12月21日,被告人曹**在光大**分行以梁X慧的名义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6226580009XXXX12),截至2015年4月,曹**使用该卡透支本金72104.67元,经银行多种方式多次催收,曹**始终未还款。

14.2012年1月5日,被告人曹**在中信**分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6226889000XXXX06),截至2015年1月13日,曹**使用该卡透支本金141388.33元,本息及其他费用共计197269.44元,经银行多种方式多次催收,曹**始终未还款。

15.2012年1月10日,被告人曹**在于X云(曹**的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了曹X吉的资产情况和身份信息,以于X云的名义在中国**庆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4637580004XXXX65,后变更卡号为4637580004XXXX47,信用额度为300000元),截至2014年7月3日,曹**使用该卡透支本金299911.82元,本息及其他费用共计327909.65元,经银行多种方式多次催收,曹**始终未还款。

16.2012年3月20日,被告人曹**在广发**分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5289311450XXXX96),截至2015年1月16日,曹**使用该卡透支本金221880.50元,本息及其他费用共计317911.62元,经银行多种方式多次催收,曹**始终未还款。

17.2012年4月22日,被告人曹**在曹X玲(曹**的姐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曹X玲的名义在广发**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5289311450XXXX52),截至2015年5月8日,曹**使用该卡透支本金465126.71元,本息及其他费用共计868032.41元,经银行多种方式多次催收,曹**始终未还款。

18.2012年5月29日,被告人曹**在中国**分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4096705116XXXX86),截至2014年11月14日,曹**使用该卡透支本金84647.87元,本息及其他费用共计116066.95元,经银行多种方式多次催收,曹**始终未还款。

19.2012年6月6日,被告人曹**在哈尔**庆分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6228098880XXXX96,信用额度为15000元),截至2014年11月15日,曹**使用该卡透支本金

14996.55元,本息及其他费用共计20724.32元,经银行多种方式多次催收,曹**始终未还款。

20.2012年7月17日,被告人曹**在韩X海不知情的情况下,以韩X海的名义在广发**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5289311450XXXX33),截至2015年5月8日,曹**使用该卡透支本金494295.79元,本息及其他费用共计867177.08元,经银行多种方式多次催收,曹**始终未还款。

21.2012年9月3日,被告人曹**在龙江**分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6222701200XXXX45,信用额度为40000元),截至2014年11月14日,曹**使用该卡透支本金40000元,本息及其他费用共计53177.57元,经银行多种方式多次催收,曹**始终未还款。

综上,被告人曹*海信用卡诈骗21起,诈骗金额共计

3837633.50元。

被告人曹**于2014年11月12日在辽宁省大连市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

银行信用卡(照片)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13日在曹**处扣押22张银行卡。

二、书证

1.中国农业**大庆分行的报案材料、客户情况说明、申请表、账户信息明细、催收信息、催收通知书、历史记录证实:截止2014年7月3日,曹**申领的卡号为4637580002XXXX33信用卡欠款本金为299995.85元;曹X吉申领的卡号为4637580002XXXX53信用卡欠款本金为499914.22元;梁X慧申领的卡号为4637580003XXXX24银行卡欠款本金为

299981.27元;于X云*领的卡号为4637580004XXXX65信用卡欠款本金为299911.82元。上述信用卡经银行多种方式、多次催收后,仍未归还欠款。曹X吉、梁X慧、于X云开卡时提供的房产信息、工作证明系虚假信息。

2.招商**大连分行信用卡部报案材料、申请表、账单查询、催收记录证实:截止2014年12月20日,曹**申领的卡号为6225758101XXXX28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为

39775.84元,经银行以电话和信函的方式多次催收仍没有归还欠款。

3.哈尔滨**司大庆分行个人金融部报案材料、催收记录、消费明细证实:截止2014年11月16日,曹**申领的卡号为6228098880XXXX96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为

14996.55元,经银行以电话和信函的方式多次催收仍没有归还欠款。

4.中国光大**用卡中心报案材料申请表、催收记录、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截止2015年1月7日,曹**申领的卡号为4816990000XXXX32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为

156055.4元;卡号为6226590300XXXX86的信用卡欠款本金

40000元;截止2015年4月28日,梁X慧申领的卡号为622658000XXXX12银行卡欠款本金为72104.67元,经银行以多种方式多次催收仍没有归还欠款。4816990000XXXX32和6226590300XXXX86信用卡为持卡人不同贷记卡账户,还款不可关联。

5.兴业银**大庆分行报案书、申请表、催收记录、交易明细证实:截止2011年11月7日,曹**申领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为113622.02元;截止2015年5月18日,梁X慧申领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为22575.46元,经银行以多种方式多次催收仍没有归还欠款。

6.龙江银**大庆分行催收说明、申请表、收入证明、交易明细证实:截止2014年11月,曹**申领的卡号为622270120XXXX45的龙**行信用卡欠款本金为40000元,经银行以多种方式多次催收仍没有归还欠款。且曹**提供的收入证明中信息不属实。

7.上海浦东**司信用卡中心报案书、申请表、本金、费用确认表、交易记录、催收记录证实:截止2014年12月23日,曹**申领的卡号为498451110XXXX98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为68621.15元,经银行以多种方式多次催收仍没有归还欠款。

8.中国**大庆分行报案材料、信用卡逾期情况说明、申请表、信用报告、交易记录、催收历史记录证实:截止2014年11月14日,曹**申领卡号为409670511XXXX86信用卡欠款本金为84647.87元,经银行以多种方式多次催收仍没有归还欠款。

9.中信**卡中心报案材料、申请表、催收记录、交易记录证实:截止2015年1月20日,曹**申领的卡号为622688900XXXX06信用卡欠款本金为141388.33元,经银行以多种方式多次催收仍没有归还欠款。

10.广发银**大连分行、大**行报案材料、申请表、催收记录、历史账单证实:截止到2014年11月13日,曹**申领卡号为528931133XXXX57信用卡欠款本金为

204448.43元;截止到2015年1月16日,卡号为52893114XXXX96信用卡欠款本金为221880.50元;截止2015年5月8日,曹X玲名下的卡号为52893114XXXX52信用卡欠款本金为465126.71元;截止2015年5月13日,韩X海名下的卡号为5289311450XXXX33信用卡欠款本金为494295.79元;截止2015年4月15日,梁X慧名下的622558133XXXX19信用卡欠款本金为91138.79元;520152133XXXX94信用卡欠款本金为27164.25元,以上信用卡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没有归还欠款。

11.**信用卡中心报案材书、申请表、交易记录、催收记录证实:截止2015年4月18日,梁X慧在交通银行申领的卡号为62253037XXXX86信用卡欠款本金8164.42元;梁X慧申领的卡号为6282180372XXXX80信用卡欠款本金为

39862.09元;截止2015年5月8日,曹**在交**行申领的卡号为5229640377XXXX87信用卡欠款本金为91962.07元,以上信用卡经银行以多种方式多次催收仍没有归还欠款。

12.欠条、借款合同、收条证实:曹**于2013年8月1日给谢X平出具200万元欠条一张;2014年2月1日给王X涛出具500万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利息为月利2分;曹**于王*之间已没有债务关系。

13.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房屋租赁合同协议、食品流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有**公司变革登记表、有股权转让协议书证实:曹**、梁X慧、卢X玲在2011年11月4日出资设立了大庆市**有限公司,梁X慧为法定代表人,曹**为最大股东,2013年12月17日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马X刚;曹**在2012年9月20日,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8-8楼底商服7号成立一家东泽海海参店。该商服由尹**租给曹**。

14.中**银行银行卡往来明细证实:王X涛所有的622208090500XXXX34、6222020905007XXXX71、621226090500XXXX35银行卡和谢X平所有的622208090XXXX57银行卡与曹**所有的62220809050XXXX02银行卡于2013年3月至12见间交易频繁。

15.银行卡的消费记录证实:刘X丽的(5229640377XXXX83)交行卡、工行卡在2013年10月和11月,poss机划出39.9992万元。

16.广发银行**支行办公室出具证明证实:曹**于2012年8月10日与广发**支行解除劳动合同,8月13日离职并办完所有手续。

17.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曹**系抓获归案。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马X峰的证言证实:曹**以自己、梁X慧、曹X吉、于X云名义在中国**庆分行办理四张信用卡,这四张卡在2014年2月12日、13日都被透支到最大额度,经银行多种方式、多次催缴仍没有归还欠款。

2.证人孟X利的证言证实:曹**于2011年1月31日经孟X利在大庆**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自2014年3月份之后他的这张贷记卡开始出现不良记录,透支款出现逾期,经孟X利和农行卡部负责人多次多种方式寻找曹**,均没有找到曹**。曹**还带领梁X慧、曹X奎,拿着曹X吉的身份证在大庆**支行办理了三张信用卡。这四张银行卡在被最后一次透支到最高信用额度后,经多种方式多次催缴曹**等仍没有归还欠款。孟X利对曹**进行了辨认。

3.证人刘X学的证言证实:曹**拿着于X云的身份证在大庆**风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这张信用卡在被最后一次透支到最高信用额度后,经多种方式多次催缴仍没有归还欠款。

4.证人曹X吉的证言证实:曹**用自己和曹X吉、于X云、梁X慧的身份证办了四张信用卡,透支出来的钱都被曹**给花了,曹X吉开始并不知道曹**用其身份证办卡的事情,也没见过信用卡,没用过卡里的钱。

5.证人于X云的证言证实:于X云不知道曹**用她的身份证办理了信用卡,也没有花过卡里的钱。

6.证人于庆*的证言证实:于庆*帮曹**找孟X利办理了四张信用卡,这四张卡是以曹**、曹**妻子、父母的名义办的,办卡时曹**都留了自己的地址,卡直接邮寄给曹**。

7.证人王X书的证言证实:曹**在招商**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从2014年4月20日就已开始拖欠透支款,经银行多次多钟方式催收仍没有归还欠款。

8.证人张X达的证言证实:曹**2012年6月6日在哈尔**庆分行办理的一张白金贷记卡,在该卡被透支到最大额度后,经银行多次对其催收仍没有归还欠款。

9.证人王X莹的证言证实:曹**是在2010年6月25日在光大**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到2010年9月换了新卡,卡号为:481699000XXXX77。曹**自2014年2月开始拖欠透支款,截止2015年1月共计欠款本息191112.38元,经多次对其催收欠款,无法联系到其本人;2010年9月4日,曹**在光大**分行办理一张存贷合一信用卡,卡号为:622659030XXXX86,和481699000XXXX32卡是共享同一额度,使用同一账号,也就是说这两张卡都可以分别消费,但还款时哪张卡消费需要给哪张卡还款,也就是分开还款,这张卡从2014年2月也开始拖欠,期间,多次催收,但曹**拒不偿还恶意透支款。

另外证实梁X慧在光**行办理的信用卡经多次多种方式催收至今仍未还欠款。

10.证人郭X杨的证言证实:曹**在兴业**分行办理的一张白金贷记卡,这张卡在2014年1月28日被最后一次透支到最大额度后,经银行多次对其催收曹**仍没有归还欠款。

另外证实梁X慧在兴业**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该卡在2014年8月4日最后一次消费后再没有还款行为,银行对其进行了多次多方式催收。

11.证人罗X锐的证言证实:曹**是在龙江**行个人业务部办理一张贷记卡,在2013年10月25日被最后一次透支到最大额度后,经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曹**一直没有归还欠款。

12.证人王X丹证言证实:曹**在广发**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在2014年2月4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经广**行工作人员多次对其催收欠款,曹**一直没有归还欠款。

13.证人张X鹏的证言证实:曹**在广发**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在2014年2月4日曹**最后一次透支到最大额度后,广**行工作人员经多次对其催收欠款,曹**一直没有归还欠款。

14.证人曾X雷证言证实:曹**是在2010年4月6日在浦发**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是6.7万元,卡号是:498451110XXXX98。截止2014年12月23日共计欠浦发银行131127.52元(其中本金68621.15元),浦发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对曹**催收欠款,曹**一直没有归还欠款。

15.证人邓X超的证言证实:曹**2012年5月29日在中国**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在2014年2月14日最后一次透支到最大额度后,经中**行工作人员多次对曹**催收欠款,曹**一直没有归还欠款。

16.证人章X涛的证言证实:曹**2012年1月在中信银**大连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该卡被透支到最大额度后,中**行工作人员多次对曹**催收欠款,曹**一直没有归还欠款。

17.证人曹X玲的证言证实:2012年春节左右,曹**在曹X玲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曹X玲的身份证在广**行办了一张信用卡。2015年4月份左右大庆广**行给曹X玲打电话说曹X玲欠银行的钱,让曹X玲去银行,曹X玲说没在他们银行办卡,也没在他们银行贷款。

18.证人李X鑫的证言证实:曹**在2012年4月22日以曹X玲名义在广发**分行办了一张信用卡,这张信用卡经多次催收一直没有归还欠银行的欠款。该卡的推荐人是曹**。2012年7月17日韩X海在广发**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韩X海的卡是曹**帮着办理的。梁X慧在2010年12月1日在广发**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是10万元,经多次催收一直没有归还欠银行的欠款。

19.证人刘X明的证言证实:梁X慧于2011年1月30日、曹**于2011年3月26日在交通**分行办理的信用卡被透支到最大额度,后经多次多种方式催缴仍为归还欠款。

20.证人谢X平的证言证实:2013年春季的时候,具体是几月份我忘记了,王X涛回到家里跟我说,跟朋友合作往出放点贷款,能挣点利息。我当时听王X涛说的利息还挺可观,就同意他这样办了,我把我的银行卡给了王X涛。后来他还在家里拿了90多万元现金。今年过完年后,王X涛和我说与他合作的人没了,钱让那个人骗走了。

21.证人刘X丽的证言证实:我知道王X涛与曹**在一起,而且借给曹**很多钱。去年夏季的时候我要买路虎车,我问王X涛放出去那么多贷款,怎么没结回来钱,王X涛过了几天拿回来50万元钱给我,说是结回来的利息。我就用这笔钱买车了。过了一段时间,王X涛说曹**的海参店进货需要钱,资金周转不开,让我拿点钱,让他把海参店周转开后才能还给我们的钱。我当时知道曹**欠我家的钱很多,为了收回我家的欠款,就同意了王X涛,把我的工行、建行、交行信用卡给了王X涛,我手机提示信息显示曹**陆续在Poss机上划走了35万元现金。后来曹**一直还不上我家的钱,王X涛一直跟着曹**让他还钱。曹**说回密山办五户联保贷款,能贷50万元,还给王X涛拿出一份哈尔滨一家担保公司的担保函,这笔担保函能贷款150万元。曹**答应这两笔贷款下来就还给王X涛,王X涛就让曹**回密山了。2月26日以后王X涛就再联系不上曹**了。

22.证人秦X海的证言证实:曹**先后向秦X海借了20次左右钱,一共大约七八百万。曹**还了300多万,现在曹**还欠秦X海410万元钱。曹**借的钱用于开板厂、开海参店,还有给王X庆做工程。秦X海曾用微信给曹**发过一张场地、房产、鱼池协议照片,这份协议与秦X海、曹**都没有关系,实际产权人是王X猛。

23.证人王X庆(孙X)的证言证实:王X庆通过曹**向秦X海、蓝X昆借过钱,本金和利息后来都是王X庆自己还的,曹**没有参与过还钱。曹**和王*一起在肇州开了个板厂,曹**投了114万左右,厂子开了4个多月就停产了,产品没有卖出去。后来王*帮曹**还了欠蓝X伯*“庞*”的债务114万,曹**自此与板厂没有关系了。

24.证人蓝X伯的证言证实:从2013年2、3月份开始到2013年8月之间,曹**向我借了五笔钱,总计410万元,我借给他的这五笔钱都是有利息的。到现在曹**还欠我本金196万元,利息钱曹**一分没有给我。

25.证人夏X菲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1年冬天的一天下午,当时曹**带领一个女的来我行办业务,曹**跟我介绍说他媳妇办个信用卡,我记得用他媳妇的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签字应该是他媳妇本人签的。

四、被害人王X涛的陈述

2013年7月份的时候,曹**让我把手里的钱投资到他那里,他有一些工程可以挣钱,我听他说的挺好,平时关系也挺好,就相信了他。我用我妈谢X平的工商银行卡,陆续在我单位用网上银行给曹**转过去150万元,具体转了几笔我记不清了。8月1日我拿了50万元现金到新村八区的东泽辽参海参店给曹**送去,让他给我打了一张总的欠条。当时我们约定我借给他的钱利息是5分。9月1日的时候,曹**给了我10万元钱利息。而后再没给我付过利息,我问他利息的时候,他说正在办理一笔担保贷款,贷款下来后连本带利一起还给我。我就没有再催他利息的事。从那以后曹**陆续找到我说有急用,向我借钱,并且以他在肇州有预制板厂、办贷款等理由,说明他有能力偿还我。我先后把我的工行信用卡和我爱人刘X丽的工行信用卡给了曹**,让他刷卡提现,我还把我妻子刘X丽的交行、建行的信用卡给了他。他在我妻子的卡上总共刷卡提现提了50万元,在我的银行卡上刷了10万元钱。我还多次在单位用网上银行给曹**转账,总共给他转过去150万元钱,但是具体是哪张银行卡上转出的我记不清了。后来我妻子知道又借给曹**400多万元钱,就让我找曹**给打个条,有个凭据。曹**给我用微信发过来一份场地、房产、鱼池买卖协议,这份协议价值600多万元。他占这份合同70%的股份,秦X海占30%的股份。当时曹**说他不欠任何人钱,他这些财产算回来之后就能还我。2014年2月1日我找到曹**,他给我签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上约定借款期限是2014年2月1日到2015年1月31日,利息为2分,但是曹**说为了偿还以前借款的利息和这笔借款的利息,给我签了一份500万的借款合同。

我通过工行给曹**汇款349.1万元,用我妻子刘X丽的三张信用卡(分别是工行、建行、交行)在曹**的POS机刷出去35万元,用我的工行卡刷出去10万元,我拿我同事的10张信用卡给曹**刷了180万元,总计是225万元。我还借给曹**现金90万元,当时是我直接到曹**海参店给他的。一共借给曹**本金是664.1万元,曹**还给我现金60万元,他说给的是利息钱,曹**答应给我利息钱,所以我就借钱给他了。

五、被告人曹**的供述与辩解

因为我在银行工作过,感觉办卡透支很容易,办下来做生意用钱使用很方便,就想到用父母和妻子的身份证办卡透支,之后我找于庆*在2011年5月份用我父亲曹X吉的身份证办理一张额度为50万元的透支卡;在2011年7月份用我妻子梁X慧的身份证办理一张额度为30万元的透支卡;在2012年1月用我母亲于X云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额度为30万元的透支卡。我使用我母亲于X云身份证办理透支卡时,提供所有资料都是假的。另外,我还在其他10家银行办理了透支卡,现在所有办理透支卡内的额度都已透支到上限,也就是说都透支没钱了。在申请龙**行信用卡时提供的收入证明系伪造的。以梁X慧的名义办了五张信用卡,在韩X海和曹X玲不知情的情况下了办了信用卡,这些信用卡均被透支到最大额度。填写韩X海和曹X玲的资料都是瞎编的。我填写工作单位是广发**支行公司部,职务也是我瞎编的。

开始把卡办下来,我并没有大额花销,用我的那张卡买了一台轿车。2013年3月份左右我和孙*合伙在肇源县制作工程模板,我先后投入了300多万元,后来都赔了,这300多万元就有我透支卡的钱,后来我又在小额贷款公司借的高利贷,到2014年3月份左右我就没有钱偿还透支卡的钱了,我就把手机号码更换了,我从大庆就去了老家密山市,在密山市旅店待了一个多月,又到鸡西市我母亲家待了两个多月,在2014年6月份我就去了大连,一直到现在被抓获。

我给王X涛往外放钱收利息,从中我也能得到一些好处。一共从王X涛那拿600多万元,中间我以现金方式还了一个50万和一个10万的,还给他汇过去200万元,我记得是工行的一个对公账户,往王X涛他妈谢X平的账户还了不少钱,大约有100多万元,往他媳妇刘X丽交行储蓄卡还款了,具体还多少我记不清了,往王X涛小舅子刘X波的工行卡还过款,大约有10几万元。现在欠王X涛本金300多万元加上利息我一共欠他500万元。在2014年2月份给王X涛打了一个500万元的欠条。我还在2013年8月份给王X涛打了一个200万元的欠条,但后来我还给他200万元利息,这个钱就算我还完了。到现在我只欠他50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使用虚假信息骗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曹**使用622659030XXXX86信用卡透支43440元中包含手续费3440元,其透支数额应依法以本金40000元计,予以更正。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曹**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成立,不予支持。理由如下:曹**的供述、王X涛的陈述及王X涛的母亲谢X平、妻子刘X丽的证言证实王X涛将钱借给曹**是为了获取利息。王X涛的陈述、曹**的供述及证人秦X海、王X庆证言证实曹**确实曾经经营过预制板厂和海参店,曹**以经营预制板厂、海参店为由借款亦属实。关于王X涛、刘X丽所述曹**曾以担保函和通过微信给曹**发过一张场地、房产、鱼池协议照片从王X涛处骗取钱款的事实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证人秦**证实这份协议与秦X海、曹**都没有关系。且中**银行银行卡往来明细证实曹**与王X涛的信用卡往来汇款频繁,少至千元,万元,多至百万元,亦能证实曹**积极还款,故曹**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王X涛钱款,二人之间的行为性质应为借贷关系。关于被告人曹**及其辩护人认为指控曹**使用622659030XXXX后更换为(622659030XXXX86)银行卡透支43440元属于重复计算,曹**没有使用该卡透支的意见,经查,证人王X莹的证言证实62265903XXXX86的信用卡和48169900XXXX32卡是共享同一额度,使用同一账号,两张卡分别消费,分开还款,且中国光大**用卡中心出具的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3年12月2日,卡号为622659030XXXX86的银行卡在佳木斯市金源服饰消费40000元,故该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认为曹**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予以采纳。鉴于曹**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曹**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27年11月12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曹**退赔各被骗银行共计3837633.5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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