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0年3月11日黑龙江**人民法院作出(2007)双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票据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40万元(未执行)。刑期自2006年2月8日起至2026年2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0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8月7日止。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双鸭山监狱于2015年9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邀请市政协委员旁听庭审,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参加监狱内的思想、文化、技术等学习经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至2023年10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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