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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08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富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韩**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累计缴纳4000元)刑期自2008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1月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14日止。2013年10月15日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14日止。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双鸭山监狱于2015年9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韩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参加监狱内的思想、文化、技术等学习经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韩*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至2015年10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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