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08年6月11日黑龙江**人民法院作出(2008)七中法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累计缴纳4000元)。刑期自2007年8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双鸭山监狱于2015年9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参加监狱内的思想、文化、技术等学习经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准予减去残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