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2年3月14日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抚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累计缴纳1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双鸭山监狱于2015年9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邀请市政协委员旁听庭审,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参加监狱内的思想、文化、技术等学习经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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