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对谢**的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2010)温永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于2011年1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11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六三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谢**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2009年7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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