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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国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检察院以佳前检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国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隋航、被告人栗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4日,被告人栗国在佳木斯市前进区使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伪造的三份集体房屋土地所有权证作担保,与被害单位佳木斯市**限责任公司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骗取被害单位佳木斯市**有限公司人民币55万元,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被告人栗国于2015年5月7日被公安机关在上海市闵行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人姜xx、肖xx、马xx等人证言,被告人栗国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伪造的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栗国系初次犯罪,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栗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25年5月6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栗国赔偿被害单位佳木斯市**有限公司人民币55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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