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1)濉刑初字第0022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魏**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安徽省**民法院于2013年3月1日以(2012)淮刑终字第0020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7年1月6日止。
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先后获一次记功、二次表扬的行政奖励。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魏*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