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孟**信用卡诈骗、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2013)州刑初字第00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玉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阜**龙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程**出庭履行职务,阜**龙监狱民警吴**出庭支持提请减刑建议,罪犯孟*玉及证人张*、麻玉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书证,认为罪犯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孟**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曾获得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过公示,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孟**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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