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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泗刑初字第0043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4年6月7日,被告人李*在泗**汽车租赁行向被害人朱*骗租一辆牌号为皖L×××××的黑色雷诺科雷傲汽车,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期限为5日,后被告人李*将该车抵押给无锡人倪*,借款6万元,在抵押期间,车辆被被害人朱*找回。经鉴定,该车价值14万元。

被告人李*亲属于2015年11月18日赔偿被害人朱*损失2.6万元,得到被害人谅解,要求对李*从轻处罚。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明孟*于2014年11月5日报案,称2014年6月李*租赁其一辆黑色雷诺科雷傲轿车,逾期不予归还,同年10月得知该车被李*抵押,遂报警。

2、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出生于1977年5月17日。

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泗县公安局山头派出所于2015年7月20日在泗县山头镇钓台村胡庄将李*抓获。

4、借车协议附驾驶证,证明李*于2014年6月7日租牌号为皖L×××××的雷诺汽车,每天租金400元,期限为5日。

5、谅解书、收条,证明李*亲属赔偿被害人朱*损失2.6万元,得到被害人谅解,要求对李*从轻处罚。

二、鉴定意见

泗县**中心泗价证鉴(2015)9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皖L×××××的黑色雷诺科雷傲轿车鉴定价格为14万元。

三、辨认笔录

李*辨认出倪*是接受他将皖L×××××的黑色雷诺科雷傲轿车抵押并借款给他的人;倪*辨认出将皖L×××××的黑色雷诺科雷傲轿车抵押给他并向他借款的人是李*及自称红亮的人是杨**。

四、证人证言

1、孟*证言,证明2014年6月7日李*到他汽车租赁公司租皖L×××××的黑色雷诺科雷傲轿车说给其表弟用,租用5日,每日400元。到期后续租,最后一次付5000元租金是6月28日。李*租车一个多月时,他发现车上的GPS定位被拆除,他打电话找李*要租金,李*说没有钱,车被其表弟抵押了,10月20日以后就联系不上李*。后来有人联系他要他把车赎回去,2015年6月底,他联系那个人到了苏州,那个人带他去看皖L×××××车,他趁其不备用备用钥匙把车开回来。

2、倪*证言,证明他在无锡开投资公司,2014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杨*甲带人到无锡找他说其老乡想用一辆雷诺汽车抵押借钱,并说车是借钱人老婆的,他看了行车证,上面是一个泗县女的他就相信了。他借了6万元给这个人,当晚他把车交给一个兄弟看着,车辆上的GPS是小兄弟拆除的,后来小兄弟说车被别人骗走还是被抵押,他就不清楚了。

3、杨*甲证言,证明2014年六七月份,张*带李*找他,要把黑色雷诺车抵押给他借钱,他没有同意,就介绍给倪*。当晚,他和张*、李*开着雷诺车到无锡找倪*,用这辆车抵押借倪*6万元。后来李*一直没有找他要赎车。

4、杨*乙证言,证明他和孟*家是亲戚,孟*对他说一辆雷诺车被李*骗走了,他问杨*甲,杨*甲说车被李*抵押给无锡姓倪的,后杨*甲带他们到无锡没有找到车,也没有找到李*。以后李*电话也不打通了。

五、被害人陈述

朱*陈述,她是皖L×××××雷诺汽车的车主,2014年这辆车被李*租赁,后被抵押到外地,直到2015年6月才追回来。

六、被告人李*供述,2014年六七月份,他从孟*的汽车租赁行租皖L×××××黑色雷诺轿车,因急需用钱,通过张*和杨**联系无锡的倪*,将车抵押给倪*借6万元,每月2万元利息,借款转到张*的账户上,张*扣除他少别人的钱,只给他1.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害人的车辆已被追回,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审请求情况

李*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李**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原判所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1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判在具体量刑时,已考虑到上诉人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李*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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