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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恒山合同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天刑初字第002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万元。刑期自2012年12月24日至2016年12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滁州市清流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入监以来,通过民警教育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能端正改造态度做到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计分考核中,共获一次记功、一次表扬的奖励。

上述事实,有滁州市清流监狱提供的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范**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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