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贪污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来刑初字第00069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曹**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3日至2017年1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滁州市清流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提供了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等证据材料。

出庭检察人员对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曹**假释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自入监服刑二十四个月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计分考核中,共受到一次记功,一次表扬的奖励。

罪犯曹**居住地社区委员会认为对该犯假释对社区无不良影响,其居住地司法局同意对该犯实施社区矫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学习成绩单、社区及司法局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其执行的刑期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对其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曹**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17年1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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