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天刑初字第00140号刑事判决,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罪犯刘**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4年1月2日至2016年7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滁州市清流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因骗取他人财物被判刑且系累犯,主观恶性较大,故不宜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