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犯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泗刑初字第00399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审请求情况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杨**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七万元,返还给被害人杨*。原审被告人杨**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他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杨**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刑初字第003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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