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余存生产、销售假药罪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明刑初字第00062号刑事判决书,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秦*存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滁州市清流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滁州市清流监狱认为罪犯秦*存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成绩报告单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十七个月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计分考核中,改造中共受到一次表扬、一次记功的奖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学习成绩报告单、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秦*存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属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秦*存减去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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