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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刘**等犯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滁州**民法院审理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刘**、张**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0020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董*、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董*、刘**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刘**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董*、刘**、张**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原判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已充分考虑各原审被告人坦白等相关量刑情节,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董*、刘**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董*、刘**撤回上诉。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5)南刑初字第0020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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