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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德忠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5)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及其辩护人余**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12日,被告人姬**在中国工商**明光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明光支行)申办了卡号为43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02的牡丹信用卡。2011年4月起,被告人姬**通过和其妻辛*共同经营的滁州市”南谯忠晨食品销售部”的POS机刷卡套现,将套现出来的钱款用于该食品销售部的日常经营以及个人消费。后因经营不善,致透支本金137247.29元无法归还。工商银行明光支行多次通过电话、短信、书面等方式催促被告人姬**还款,其仍不归还且时间超过三个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姬**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2日,被告人姬**在中国工商**明光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明光支行)申办了卡号为43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02的牡丹信用卡。2011年4月起,被告人姬**通过和其妻辛*共同经营的滁州市”南谯忠晨食品销售部”的POS机刷卡套现,将套现出来的钱款用于该食品销售部的日常经营以及个人消费。后因食品销售部经营不善,致透支本金137247.29元无法归还。2014年7月起,工商银行明光支行多次通过电话、短信、书面等方式催促被告人姬**还款,其仍不归还且时间超过三个月。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单位报案材料、案发经过、工商银行明光支行催促还款告知函、被告人姬**申办牡丹信用卡的书面材料以及消费明细情况;证人辛*、胡*证言;被告人姬**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归案后,被告人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姬**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姬德忠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对被告人姬**违法所得本金及其利息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姬**的刑期自2015年8月5日始至2021年8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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