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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犯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裕检刑诉(2015)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甲犯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甲及其辩护人石*、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21日,被告人刘*甲伪造房产证并隐瞒该房已被抵押给他人的事实,与匡*签订抵押借款合同,骗得现金18.8万元用于赌博,后仅归还2.8万元;2013年4月,被告人刘*甲使用POS机套现的方法,透支其名下中行信用卡本金29460.43元,经多次催收未还;2012年3月至4月,被告人使用POS机套现、刷卡消费等方法,透支其名下农行信用卡本金39948.69元,经催收未还。公诉机关列举了相应证据以证明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甲对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解称在卖房子时曾通知被害人匡*。其辩护人辩护称: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2、被告人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信用卡诈骗事实,构成自首;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合同诈骗事实

2012年12月21日,被告人刘*甲伪造其妻王*名下的六安**小区18号楼2906室房屋房产证,隐瞒该房屋已被抵押给他人的真相,并谎称该房系全款购买,与被害人匡*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一份,骗取现金18.8万元用于赌博。后经追要被告人共退还匡2.8万元,并于2013年4月底逃匿。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匡*陈述、证人王*、周*、杨*、李*甲证言、书证抵押合同、公*、委托书、房产证复印件、借款收据、六安市房产局书函一份以及物证伪造的房产证一本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信用卡诈骗事实

2013年4月2日至4日,被告人刘*甲通过他人,使用POS机套现的方法,透支其名下的中**行信用卡本金29460.43元。因刘已逃匿,该行在进行多次电话催收未果后,于2013年6月22日派工作人员至其家中催收,又于2013年9月4日至其工作单位六**工中学催收。

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刘*甲使用POS机套现、取现、刷卡消费等方式,透支其名下中**银行信用卡本金39948.69元。该行于2013年8月2日派工作人员至其家中催收,又于2013年9月9日至其工作单位六**工中学催收。

被告人刘**至今尚未归还上述透支款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胡*、李*乙证言、银行报案材料、被告人信用卡申办材料、透支交易明细记录、银行催款通知书、被告人失信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还当庭列举了被告人户籍信息以证明其具体身份事项,“抓获经过”证明其于2015年7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扣押清单证实本案相关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又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均应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在因合同诈骗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信用卡诈骗事实,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透支信用卡后,中国**支行、农**支行已分别于2013年10月8日、2013年9月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交了相应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已掌握了基本事实,故对其行为依法不以自首论。上述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20年7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完毕。)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伪造的房产证一本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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