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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5)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合同诈骗的事实

(一)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张*到吴*经营的天长**租赁公司,租得一辆号牌为皖M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的白色吉利帝豪轿车。同年8月26日,张*要求更换所租车辆,吴*遂将号牌为皖M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的白色吉利帝豪轿车换与张*。2013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用该轿车作抵押,向徐*借款2万元。经鉴定,皖M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吉利帝豪轿车价值6.5万元。

(二)2013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到天长市建设东路董*乙经营的天长**租赁公司,以做业务为由,租得一辆号牌为皖M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的一汽奔腾B50轿车。2013年底,张*伪造该车行驶证,用该车作抵押,向董*甲借款2.75万元。经鉴定,皖M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一汽奔腾B50轿车价值5万元。

二、诈骗的事实

(一)2013年8月8日,被告人张*电话联系陆*,虚构收购电子元件废料的事实,以资金周转困难、邀请陆*合伙做生意为由,骗取陆*4万元。

(二)2013年10月7日,被告人张*到天长市秦栏镇”为民家电”电器城,以先到其家里安装、次日给钱为由,骗得王*甲海尔牌42英寸液晶电视机1台、32英寸液晶电视机3台。后张*将骗得的4台电视机变卖。经鉴定,被骗的4台海尔牌液晶电视机共计价值7296元。

(三)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张*冒用青**公司王*的名义,与李*电话联系,虚构有一批电子元件要出售的事实,利用从物**司骗得的物流单号,取得李*信任,并以先付定金为由,骗取李*1.5万元。

指控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徐*、董**、顾*、牛*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董**、陆*、王**、李*的陈述;4、被告人张*的供述与辩解;5、涉案车辆和电视机的价格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

指控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被告人张*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合同诈骗的事实

(一)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张*到吴*经营的天长**租赁公司,租得一辆号牌为皖M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的白色吉利帝豪轿车。同年8月26日,张*要求更换所租车辆,吴*遂将价值6.5万元号牌为皖M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的白色吉利帝豪轿车换与张*。2013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用该轿车作抵押,向徐*借款2万元,后中断与吴*、徐*的联系并藏匿,所得款项被其用于个人挥霍。

(二)2013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到天长市建设东路董*乙经营的天长**租赁公司,以做业务为由,租得一辆价值5万元号牌为皖M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的一汽奔腾B50轿车。2013年底,张*伪造该车行驶证(变更车主为其本人),用该车作抵押,向董*甲借款2.75万元,后中断与董*乙、董*甲的联系并藏匿,所得款项被其用于个人挥霍。

综上,被告人张*合同诈骗2次,骗得财物价值11.5万元。

案发后,被骗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二、诈骗的事实

(一)2013年8月8日,被告人张*电话联系陆*,虚构收购电子元件废料的事实,以资金周转困难、邀请陆*合伙做生意为由,骗取陆*4万元,后中断与陆*的联系并藏匿,所得赃款被其用于还债及个人挥霍。

(二)2013年10月7日,被告人张*到天长市秦栏镇”为民家电”电器城,以先到其家里安装、次日给钱为由,骗得王*甲价值7296元的海尔牌42英寸液晶电视机1台、32英寸液晶电视机3台。后被告人张*于当日将骗得的4台海尔牌液晶电视机卖给天长市**调专卖店的员工顾*,并中断与王*甲的联系后藏匿,所得赃款被其用于还债及个人挥霍。

(三)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张*冒用青**公司王*的名义,与李*电话联系,虚构有一批电子元件要出售的事实,利用从物**司骗得的物流单号,取得李*信任,并以先付定金为由,骗取李*1.5万元,后中断与李*的联系,所得赃款被其用于赎回抵押在牛某处的一条黄金项链。

综上,被告人张*诈骗3次,骗取他人财物价值62296元。

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张*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盛泽公安分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吴*的陈述,证实2013年8月23日,张*到其经营的天长市**服务公司租车,租了一辆皖M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白色帝豪车。8月26日,张*要求换车,其就把皖M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白色帝豪车换与张*。9月5日,租期到期,其向张*要车未果后,张*失去联系。10月11日,其通过GPS定位已把车找回。

2、被害人董**的陈述,证实2013年10月12日,张*以做业务为由,到其经营的新正汽车租赁公司公司租赁一辆黑色奔腾B50型轿车。11月份,张*开始拖延租金,不久,其和张*失去联系。

3、被害人陆*的陈述,证实2013年8月8日,张*向其谎称准备到青岛收购一批电子元件废料,以资金不够为由,邀请其合伙做生意,骗取其4万元。

4、被害人王**的陈述,证实2013年10月7日,张*开了一辆白色轿车到其经营的为民家电,要求先带四台电视机(1台42英寸,型号LD42Z500,3台32英寸,型号LD32U3100)回家安装,第二天再付钱。其同意了。次日,其和张*失去联系,发现被骗。

5、被害人李*的陈述,证实其经营深圳市**限公司,长期在网站上发布回收电子的广告。2014年4月18日,有一男子(151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8173)通过电话和其联系,自称王*,安徽人,青**公司,有电视机电源板需要出售,其有收购意向,双方便通过电话、微信商谈。后王*给其货物物流单号,其确认后把订金1.5万元转账到对方指定账户(牛某)。次日,其发现被骗。

6、证人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初的一天,张*以生意周转需要为由向其借款2万元,并把车子抵押在其处。后张*抵押给其的车被吴某取走。

7、证人董**的证言,证实2013年底,张*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把一辆红旗牌奔腾B50型轿车及行驶证(车主是张*)抵押给其取得其信任,从其处借得2.75万元(其中1.75万元现金、1万元转账)。

8、证人佘*的证言,证实2013年秋天的一天,一名男子到其经营的格力空调专卖店讲他有四台电视机要出售,其就联系店里员工顾*。没过几天,那名男子将3台海尔32英寸电视机和1台海尔42英寸的电视机卖予顾*。

9、证人顾*的证言,证实2013年9、10月的一天,其老板佘*讲,有人要卖电视机,问其要不要。没过多长时间,卖电视的男子就到店里与其谈好价格并让人送过来4台海尔电视机(1台42英寸,型号Z500、3台32英寸,型号3100)。

10、证人牛*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份,张*从其处借款1万元,约定利息500元,并用一条金项链做抵押。2014年4月18日,其在上海住院,张*转账给其1.5万元赎回项链。

11、证人张*的证言,证实牛*是其儿媳妇。2014年4月18日,其儿子和儿媳妇在上**院。其儿子打电话讲有一个叫张*的男子到家里取一条项链和4500元现金。后其把4500元现金和项链交给张*。

12、辨认笔录,证实董**、王**、牛*、张*辨认出张*,董**辨认出董*甲,张*辨认出佘*。

13、汽车租赁合同,证实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张*与天**顺汽车租赁服务部签订租车合同。2013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与董*乙签订租车合同。

14、皖M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行车证、皖M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的注册登记信息、天长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董**身份证复印件。

15、中**行转账凭证。

16、借条,证实2013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给董**出具借条。

17、被告人张*伪造的皖M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行车证。

18、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天长市公安局从董*甲处将皖M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轿车、行驶证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董*乙。

19、日日顺物流配货单。

20、中**银行账户(尾号0312)交易明细。

21、李*与”欣月公司王*”的微信聊天记录。

22、天长**定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证实皖M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吉利牌帝豪型汽车,鉴定价值为6.5万元;皖D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一汽奔腾B50型轿车,鉴定价值为5万元;海尔牌LED42Z500型液晶电视机1台价值2799元;海尔牌LED32U3100型液晶电视机3台价值4497元。

2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06)天刑初字19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6年11月24日,被告人张*因犯盗窃罪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4、收案登记表,证实本案因被害人王**、董**、李*等人报案而案发。

25、被告人张*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张*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盛泽公安分局民警抓获。

26、被告人张*的供述,证实(1)2013年8月份的一天,其到天长**租赁公司租了一辆皖M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白色吉利帝豪车。过了几天,其要求换车,吴老板换与其一辆皖M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白色帝豪车。9月初的一天,其以最近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徐*借款2万元,并把车抵押给徐*。之后,其中断与徐*、安顺**公司吴老板联系。此次所得钱款其用于个人挥霍。

(2)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到天长**租赁公司租了一辆皖M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奔腾B50车。几天后,其伪造了一张其是皖M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车主的假汽车行驶证,以把车子和行驶证同时抵押取得董**的信任,从董**处借得2.75万元(其中1.75万元是现金,1万元是转账)。之后,其中断与董**、新正汽车租赁公司的董老板联系。此次所得钱款其用于个人挥霍。

(3)2013年8月份的一天,其向陆*谎称准备在青岛收购一批电子元件废料,并以资金困难为由,邀请陆*合伙,从陆*处骗得资金4万元。之后,其中断与陆*联系。此次所得钱款其用于还赌债、个人挥霍。

(4)2013年10月初的一天,其到为民家电电器城买四台电视机,要求先安装后付款。老板就让其带走3台32英寸和1台42英寸的液晶电视。之后,其把上述4台电视机卖给天长市老党校对面的格力空调店的老板。此次所得钱款其用于个人挥霍。

(5)2014年夏天的一天,其向广东深圳的一位姓李的女子谎称自己手里有一批电子元件废料要出售,姓李的女子知道后有购买意向。其向姓李的女子提供物流公司的物流单号取得信任,姓李的女子就按照其要求转账到牛*的农业银行账户1.5万元订金。之后,其中断与姓李女子联系。这笔钱用于赎回其之前在牛*处抵押的一条黄金项链。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多次诈骗,对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有犯罪前科,对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20年3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退赔违法所得财物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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