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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立志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日作出(2012)屯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立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17.5万元,予以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史犯在近期获得计分考核记功2次,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该犯服刑以来的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在制鞋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安排,保证产品质量,超额完成任务,该犯劳动表现获民警一致好评。为此,该犯受到计分考核记功2次,表扬2次的奖励。2014年3月与他犯打架扣思想分1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计分考核兑现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鉴定表及个人小结、证明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史立志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史立志自服刑以来,因违反监规扣思想分1分,后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未执行财产刑及退赔违法所得,对其减刑幅度依法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史立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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