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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减刑假释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9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东中法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21日交付广**山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507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8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获得一次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三十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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