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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减刑假释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18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4)佛中法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4年3月26日交付广**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23年5月13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邓**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邓**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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