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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减刑假释裁定书

案件描述

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9月嘉奖,获得2015年8月表扬,获得2014年9月改造积极分子,已交罚金15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另查明,吴**未退回因犯罪行为获得的赃款,其在考核期间的月均消费超过了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吴**未履行生效判决判处的财产刑,也未退赃,其月均消费亦较高,对其应当从严减刑。本院将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从十一个月调整为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5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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